4.1 跨区销售
4.1.1 表现形式:在代理商协议限定的销售区域范围之外从事易视通产品的销售工作。
4.1.2 核实办法:
4.1.2.1 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中“省份”、“城市”、“电话区号”中任意一项与终端客户真实信息不符(错别字除外)并
且真实信息为代理商协议限定的销售区域范围之外时,视为跨区销售。
4.1.2.2 代理商在其销售区域之外采用电话、传真、email、产品宣传等形式与客户联络易视通产品销售工作时,视为
跨区销售。
4.1.2.3 代理商与其销售区域之外的客户签订易视通产品订单时,视为跨区销售。
4.1.2.4 代理商接受其销售区域之外客户通过委托其销售区域内法人机构或个人注册易视通产品的订单,视为跨区销售。
4.1.2.5 代理商为进行跨区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易视通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跨区销售的
处罚。
4.1.2.6 以上行为都可用订单/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传真复印件、email打印件、网站
内容拷屏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1.3 处罚办法:
4.1.3.1 跨区销售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客户意愿选择客户所在地代理商为客户继续提供服务。
4.1.3.2 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主动协调解决的跨区销售行为,处以违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
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4.1.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
额的两倍。
4.1.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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