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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4.1     跨区销售

4.1.1    表现形式:在代理商协议限定的销售区域范围之外从事易视通产品的销售工作。
4.1.2    核实办法:
4.1.2.1 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中“省份”、“城市”、“电话区号”中任意一项与终端客户真实信息不符(错别字除外)并
            且真实信息为代理商协议限定的销售区域范围之外时,视为跨区销售。
4.1.2.2 代理商在其销售区域之外采用电话、传真、email、产品宣传等形式与客户联络易视通产品销售工作时,视为
            跨区销售。
4.1.2.3 代理商与其销售区域之外的客户签订易视通产品订单时,视为跨区销售。
4.1.2.4 代理商接受其销售区域之外客户通过委托其销售区域内法人机构或个人注册易视通产品的订单,视为跨区销售。
4.1.2.5 代理商为进行跨区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易视通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跨区销售的
            处罚。
4.1.2.6 以上行为都可用订单/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传真复印件、email打印件、网站
            内容拷屏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1.3    处罚办法:
4.1.3.1 跨区销售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客户意愿选择客户所在地代理商为客户继续提供服务。
4.1.3.2 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主动协调解决的跨区销售行为,处以违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
            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4.1.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
            额的两倍。
4.1.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跨区销售违规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2    低价销售

4.2.1    表现形式:以低于易视通产品统一价格,进行市场宣传或实际销售工作的。
4.2.2    核实办法:
4.2.2.1 与客户签订的易视通产品订单中所显示的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时,视为低价销售。
4.2.2.2 为客户开据的易视通产品服务费发票中所显示的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时,视为低价销售。
4.2.2.3 代理商通过对外发布的网站宣传易视通产品时,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视为低价销售。
4.2.2.4 代理商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话、分类广告等)对外宣传易视通产品时,单价低于统一
            零售价,视为低价销售。
4.2.2.5 代理商低于易视通产品统一折扣价发展渠道时,视为低价销售。
4.2.2.6 代理商为进行低价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易视通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低价销售的 处             罚。
4.2.2.7 以上行为都可用订单/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网站内容拷屏等证明材料作为核
            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2.3    处罚办法:
4.2.3.1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低价销售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4.2.3.2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低价销售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
            两倍。
4.2.3.3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低价销售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3    虚假信息

4.3.1    表现形式:代理商在销售易视通产品过程中,签订的注册合同/协议或在系统中提交的产品订单中客户信息的
            主要部分为非终端客户信息的行为。
4.3.2    核实办法:
4.3.2.1 代理商与客户签订的注册合同/协议中的客户信息与实际在易视通系统中提交的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不一致时,
            视为虚假信息。
4.3.2.2 在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中“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中任意一项与终端客户真实信息不
            符(错别字除外)时,视为虚假信息。
4.3.2.3  产品订单的客户信息中“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中任意一项为代理商联系信息时,视
             为虚假信息。
4.3.2.4 代理商为进行虚假信息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易视通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虚假信息
             的处罚。
4.3.2.5  以上行为都可用客户/代理商提供的订单原件/传真、诺亚思对客户回访记录等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
             不限于以上方式。
4.3.3     处罚办法:
4.3.3.1  虚假信息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正客户信息。
4.3.3.2  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主动协调解决的虚假信息行为,处以
             违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虚
             假信息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4.3.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虚假信息违规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
              额的两倍。
4.3.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虚假信息违规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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