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恐吓销售
4.4.1 表现形式:恐吓销售是指代理商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正常手段对客户进行强迫销售,给客户的工作、生活造成
严重干扰的行为。
4.4.2 核实办法:
4.4.2.1 代理商通过电话、传真、email或登门拜访等形式,向客户传达类似于“抢注通知”、“注册征询函”“涨价通知”等
内容,以欺骗强迫客户达成购买为目的的行为,视为恐吓销售。
4.4.2.2 代理商向客户以取消、变更客户所购D易视通产品的方式强迫客户达成购买的行为,视为恐吓销售。
4.4.2.3 代理商在发展客户过程中,以易视通产品价格或相关策略即将变更为由,迫使客户达成购买,对客户造成不良
感受的,视为恐吓销售。
4.4.2.4 代理商为进行恐吓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恐吓销售的处罚。
4.4.2.5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
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4.3 处罚办法:
4.4.3.1 恐吓销售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客户释疑致歉。
4.4.3.2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恐吓销售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4.3.3 代理商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恐吓销售行为,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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