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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4.4    恐吓销售

4.4.1    表现形式:恐吓销售是指代理商通过威胁、恐吓等非正常手段对客户进行强迫销售,给客户的工作、生活造成
            严重干扰的行为。
4.4.2    核实办法:
4.4.2.1 代理商通过电话、传真、email或登门拜访等形式,向客户传达类似于“抢注通知”、“注册征询函”“涨价通知”等
            内容,以欺骗强迫客户达成购买为目的的行为,视为恐吓销售。
4.4.2.2 代理商向客户以取消、变更客户所购D易视通产品的方式强迫客户达成购买的行为,视为恐吓销售。
4.4.2.3 代理商在发展客户过程中,以易视通产品价格或相关策略即将变更为由,迫使客户达成购买,对客户造成不良
            感受的,视为恐吓销售。
4.4.2.4 代理商为进行恐吓销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恐吓销售的处罚。
4.4.2.5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
            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4.3    处罚办法:
4.4.3.1 恐吓销售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客户释疑致歉。
4.4.3.2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恐吓销售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4.3.3 代理商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恐吓销售行为,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5     欺骗行为

4.5.1    表现形式:欺骗行为是指代理商向客户、诺亚思合作伙伴或诺亚思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4.5.2    核实办法:
4.5.2.1 代理商未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擅自以客户名义提交或修改客户订单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代理商未能在一
            个工作日内提供诺亚思调查投诉案例所需客户协议,视为没有与客户达成意向。
4.5.2.2 代理商未能按照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约定提交订单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
4.5.2.3 代理商在发展客户过程中,未经认可,以我司名义向客户收取易视通网络服务产品货款或技术制作费之外款项
            的行为,视为欺骗行为。
4.5.2.4 代理商在发展客户过程中,向客户做出超过易视通产品服务范围以及其自身能力范围的承诺,造成客户理解严
            重偏差的,视为欺骗行为。
4.5.2.5 代理商以不符合自身所获得的诺亚思授权级别称谓进行销售工作时,视为欺骗行为。
4.5.2.6 代理商为进行欺骗行为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易视通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欺骗行为的处
            罚。
4.5.2.7 代理商为客户提交产品成功后,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用户名、密码交给客户的,并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视为欺骗行为。
4.5.2.8 代理商向诺亚思合作伙伴或诺亚思传递虚假信息,误导诺亚思合作伙伴或诋毁诺亚思政策形象等的行为视为欺
             骗行为,严重者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诺亚思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4.5.2.9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
            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5.3    处罚办法:
4.5.3.1 欺骗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违规方做出释疑致歉。
4.5.3.2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欺骗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4.5.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欺骗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5.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欺骗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6    恶意争抢

4.6.1    表现形式:恶意争抢是指代理商采用不正当手段以使客户订单占为己有为目的,严重影响当地合作伙伴间融洽
            度和客户感受的一类行为。
4.6.2    核实办法:
4.6.2.1 核心代理商对于代理商已经提交的订单未在2个工作小时内确认款项(代理商预付货款充足情况下),并在其后
            由该核心代理商或其分之机构达成了相同客户或相同名称的产品销售,视为恶意争抢。
4.6.2.2 代理商与其它代理商所属尚在服务期内的客户签订注册/续费协议的行为,视为恶意争抢。
4.6.2.3 代理商为其它代理商所属尚在服务期内的客户提交预定订单的行为,视为恶意争抢。
4.6.2.4 代理商接受来自其它代理商正在雇佣的员工所提交的订单,视为恶意争抢。
4.6.2.5 代理商雇佣从其它代理商离职未满半年的销售/客服工作人员,造成原代理商续费客户流向该代理商的,视为恶
            意争抢。
4.6.2.6 代理商擅自进行有关易视通产品的促销活动的行为,严重干扰当地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视为恶意争抢。
4.6.2.7 代理商为进行恶意争抢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易视通系统中该订单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恶意争抢的处
            罚。
4.6.2.8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
            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6.3 处罚办法:
4.6.3.1 恶意争抢行为一经核实,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客户意愿选择客户所在地代理商为客户继续提供服务。
4.6.3.2 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主动协调解决的恶意争抢行为,处以违
            规警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恶意争
            抢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4.6.3.3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恶意争抢违规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
            额的两倍。
4.6.3.4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恶意争抢违规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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