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篡改协议
4.7.1 表现形式:篡改协议是指代理商在销售易视通产品过程中,未按规定采用标准协议模版,加大代理商及诺亚思
法律风险的行为。
4.7.2 核实办法:
4.7.2.1 代理商使用协议过程中,页眉处代理商级别称谓与现实获得授权的级别称谓不符时,视为篡改协议。
4.7.2.2 代理商使用协议过程中,改变了“服务期”项下内容时,视为篡改协议。
4.7.2.3 代理商使用协议过程中,删减或改变了“服务条款”项下内容时,视为篡改协议。
4.7.2.4 代理商未报诺亚思备案而使用自定义的协议样式,视为篡改协议。
4.7.2.5 代理商未能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诺亚思抽查标准订单使用情况时所需客户协议,视为篡改协议。
4.7.2.6 代理商为进行篡改协议的公司/个人提供走单渠道的,系统中该协议直接来源的代理商承担篡改协议的处罚。
4.7.2.7 以上行为都可用客户/代理商提供的协议原件/传真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7.3 处罚办法:
4.7.3.1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篡改协议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4.7.3.2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篡改协议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
两倍。
4.7.3.3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篡改协议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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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代理商失误
4.8.1 表现形式:代理商失误是指代理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其下级代理商或自身客户的协议确认延误,并造成经
济损失的行为。
4.8.2 核实办法:
4.8.2.1 核心代理商对于代理商已经提交的协议未在2个工作小时内确认款项(代理商预付货款充足情况下)导致数据
被其他客户注册的事件。
4.8.2.2 核心代理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代理商协议拒绝并导致数据被其他客户注册的事件,视为代理商失误
4.8.2.3 在数据协调的有效期内,核心代理商未将代理商提供的有效客户资料及时传递到诺亚思导致数据未通过审核并
导致数据被其他客户注册的事件,视为代理商失误
4.8.2.4 以上行为都可用电脑截图、易视通系统数据处理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
限于以上方式。
4.8.3 处罚办法:
4.8.3.1 对于未形成销售事实或在申诉期内代理商(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主动协调解决的失误行为,处以违规警
告一次,累计违规警告达到三次将形成违规处罚,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失误行为,
处以5000元罚款。
4.8.3.2 代理商两次或两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失误行为,处罚金额数为前一次同类处罚金额的两倍。
4.8.3.3 代理商三次或三次以上(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失误行为,可立即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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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资料泄密:代理商造成诺亚思为其提供的内部资料泄密,将处以10000元罚款,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
标准)出现相同情况,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
4.10 提供伪证:代理商在投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将处以5000元罚款;代理商在申
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将使原违规行为处罚额度加倍。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
计标准)出现相同情况,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
4.11 经营直接竞争对手产品:代理商经营易视通产品直接竞争对手产品的,第一次出现将处以5000元罚款,
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相同情况,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
4.12 违法行为
4.12.1 表现形式:代理商在销售易视通产品的过程中,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12.2 核实办法:
4.12.2.1 代理商在收到客户购买易视通产品的款项后,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价值低于
所收到款项的行为,涉嫌欺诈货款,为违法行为。
4.12.2.2 代理商伪造客户签名或公章等认证凭证,为违法行为。
4.12.2.3 代理商伪造易视通产品服务证书、代理商授权证书等诺亚思授权资料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4.12.2.4 企业或个人未经诺亚思允许,以诺亚思授权代理商或诺亚思名义进行任何商业及宣传活动的行为,为违法行
为。
4.12.2.5 以上行为都可用文档原件或传真件、订单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作为
违法行为的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12.3 处罚办法:
4.12.3.1 代理商第一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违法行为,处以6000元罚款;冻结该代理商预付款账户直至
完成对客户及其它代理商损失的补偿。
4.12.3.2 代理商再次(以代理商ID作为累计标准)出现违法行为,直接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4.12.3.3 诺亚思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